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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分公司
注册分公司资料: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份
设立申请书盖章处盖章,法人签字处签字
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盖章处盖章
负责人信息负责人签字处签字
总公司章程(注:到辖区工商局调档并加盖当地工商局档案查询章)然后再加盖总公司公章 3份
总公司股东会(或董事会)决议:股东签字处签字/董事签字处签字,公司名称处盖总公司公章(股东/董事签字与公司章程字迹要一致)
总公司办了经营许可证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
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2份
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
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
分公司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。
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,申请人签字盖章处加盖总公司公章。
(以上资料为办理一个分公司的资料,如要办好几个分公司则要相对应准备以上资料)
(以上提供的资料是红章,加盖完公章后复印的材料不行)
设立材料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2、公司签署的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应标明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、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3、公司章程(加盖公司公章);
4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
5、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。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,属城镇房屋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、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属非城镇房屋的,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。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使用房产作为住所的,提交《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属城镇房屋的,还应提交《登记附表-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》及所在地居民(或业主)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;属非城镇房屋的,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。
主要业务:
1.公司的注册、变更、注销
2.代办年审、年检、变更延期、注销
3.增减资金,出具验资报告、评估报告、审计报告
4.代理记帐、报税、整理旧帐、财务审计
、汇算清缴
5.协助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、转正
6.协助税务局查帐及所得税汇算清缴、审计报告
7.免费财税咨询、受聘常年财税顾问
8.所有与财务、税务、工商相关的服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