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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材料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2、公司签署的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应标明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、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3、公司章程(加盖公司公章);
4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
5、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。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,属城镇房屋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、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属非城镇房屋的,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。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使用房产作为住所的,提交《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属城镇房屋的,还应提交《登记附表-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》及所在地居民(或业主)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;属非城镇房屋的,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。
.设立分公司,应当填写如下表式:
(1)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(2)《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》;
(3)《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》;
(4) 《(委托)书》。
《(委托)书》 填表须知(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)
注: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
1.名称核准;
2.公司全名;
3.注册资本;
4.经营范围;
5.公司登记注册(1个工作日);
6.名称核准设立通知书;
7.约号(工商局网站);
8.刻章(1-2个工作日);
9.法人身份证原件;
10.营业执照副本原件、复印件;
11.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12.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13.隶属单位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。(隶属单位为长沙市商事主体的,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);
14.隶属单位非长沙本地企业的,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(复印件1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15.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